要 旨:
有關機關首長僱用二親等親屬為本機關駕駛,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疑義
主 旨:有關本部函釋前,機關首長僱用二親等親屬為本機關駕駛,是否適用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疑義,復如說
明,請 卓參。
說 明:一、復貴縣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府政查字第0930064413號函。
二、按「不溯及既往」原則,通常僅就法律制定或公布方有其適用,庶免
法律效力及於前已發生之行為,致惡化當事人地位,行政機關之釋示
則不與焉。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九四五
一號函釋「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聘僱仍應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範疇」,僅係對該法「其他人事措施」所為補
充性解釋,本不具創設效力,非謂自該函釋起機關首長聘僱技工、工
友及臨時人員始有該法適用。
三、依銓敘部 (八七) 臺甄一字第一六四四六一二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八十七局力字第○一九八五○號函釋「約、聘僱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併此敘明。
正 本:臺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