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
等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
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 明:一 復 大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二) 院台申貳字第092180
7845號函。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定就
「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
舉「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之相類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
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
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
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三 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
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
、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且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
度之設計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避免公職人
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以達到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
利益輸送之目的,其規範之範疇,自宜採廣義之解釋。是上開人員之
聘僱仍應屬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
四 檢附銓敘部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部法一字第○九二二二七六八一二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局企字第092002688
8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