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作業要點
一 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 各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策劃、實施、檢討之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辦
理。
三 本要點所指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年度工作計畫,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
(一) 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釐訂重點工作目標。
(二) 政風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
(三) 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配合推動機關施政。
(四) 上年度計畫之執行、檢討、評估。
(五) 民意反映研析結果。
五 年度工作計畫在執行期間,如遇臨時交辦或自行舉辦之重要工作,應
納入工作計畫相關項目實施,並函送法務部政風司或其授權之政風機
構備查。
六 為貫徹年度工作之執行,各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定期視其
執行成效,適時調整工作期程。並分別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訂定次
年度工作計畫 (填具工作計畫表,如附表一) 及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辦
理上年度工作檢討 (填具工作檢討報告表,如附表二) 送法務部政風
司或其授權之政風機構,以為業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
七 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應就下列事項,提出工作檢討:
(一) 預定計畫與實際成果之比較分析 (包括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計
畫實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 。
(二) 策進作法。
八 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之作為,各政風機構應落實目標管考並嚴格遵守
完成作業之時限,無故稽延,該主管及承辦人員,依有關獎懲規定議
處。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