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071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夫死後,其妻再行改嫁,就現行民法規定,妻與亡夫兄弟原具有之姻
親關係仍未消滅
主    旨:台端函詢夫死妻改嫁,妻與亡夫之兄弟間是否具有姻親關係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96 年 2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0960016743 號函轉台端
              96  年 2  月 12 日致該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並字同年 6
              月 5  日生效,修正前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
              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修正後現行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查其立
              法意旨為: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是故撤銷結婚者,當
              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
              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
              舊法本條後段,僅就「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
              滅之原因,而未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未採
              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
              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
              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
              ,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刪除。故依修正後民法第 971
              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準此,
              本件所詢夫死妻改嫁,妻與亡夫之兄弟間,姻親關係並未消滅。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