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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354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金融機構配合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所扣取相關手續費或工本費及因案所
支出郵費之處理事宜
主    旨:有關  貴行配合辦理行政執行案件疑義暨金融機構配合辦理行政執行案件
          時,扣取相關手續費或工本費及因案所支出郵費之建議意見,本部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行 93 年 7  月 15 日合金總業字第 0930015965 號函暨同年 8
              月 10 日合金總業字第 0930017473 號函。
          二、按財政部 93 年 6  月 29 日召開之「法務部與財政部欠稅移送執行
              案件業務聯繫會議」就該次會議提案三「建請財政部金融局協調各金
              融機構,於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時,免收手續費,俾免增加民怨
              及執行程序困擾」部分,業已作成如下決議(摘錄):「由財政部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釐清收費之依據,並研議免予收費之可行性或訂定合理收費標準,並
              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協調;手續費為執行費用,建請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於金融機構與存款人契約
              中明訂,如有存款被強制執行扣款時,其手續費直接在存款人之存款
              金額中扣抵等」。前揭提案與  貴行所詢事項息息相關,故於財政部
              依該會議決議辦理並就有關事宜獲致結論前,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
              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時,尚不宜於執行命令內為金融機構得扣取相關手
              續費或工本費及因案所支出郵費之金額等有關記載。
          三、檢附「法務部與財政部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提案及決議表
              」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財政部與法務部 94 年度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會議紀錄
          財政部與法務部 93 年度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
          形:
          案號 3:建請財政部金融局協調各金融機構,於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
                  時,免收手續費,俾免增加民怨及執行程序之困擾。
          會議決議採行事項:
          一、由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釐清收費之依據,並研議免予收費之可行性或訂定合理收
              費標準,並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協調。
          二、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意見轉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參考。
          三、上述手續費為執行費用,建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研議於金融機構與存款人契約中明訂,如有存款被強制執行扣款時,
              其手續費直接在存款人之存款金額中扣抵。
          主辦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辦理情形:
         一、財政部賦稅署業於 94 年 2  月 4  日以台稅六發字第 09404509580
              號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協調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釐清金融機構對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收取手續
              費之依據,並研議免予收費之可行性或訂定合理收費標準。
         二、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分別以 93 年 10 月 1  日銀
              局(一)字第 0938011663 號函及 94 年 2  月 24 日銀局(一)字
              第 0941000101 號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本
              案會議決議事項研議辦理,惟迄今尚未獲復,則政部賦稅署業於 94 
              年 5  月 25 日以台稅六發字第 0940453480 號函,再度函請該局儘
              速協調辦理。

附    件:財政部與法務部 95 年度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會議紀錄
          案號 5:建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於掣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
                  時,能特別表明第三人扣押手續費另行外加,不得由扣押款內扣
                  抵,以免造成義務人欠繳稅款無法繳清及結案。
          提案單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說明:現行各金融機構依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辦理扣押存款抵繳義務人欠
                稅時,就扣押手續費處理方式不一致,有外加亦有由扣押款內扣除
                ,採內扣者常造成義務人欠繳稅款積存少許尾數無法繳清並結案,
                除影響執行績效外,亦影響國家稅收。
          辦法:如案由。
          決議:
          一、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惠予儘速督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釐清金融機構對行政執行處核發扣押執行命令
              收取收費之適法性,並研議免予收費之可行性或訂定合理之一致收費
              標準。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如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研議結果,認有開會協商之必要者,可邀集法務部、財政部
              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
          三、本提案保留。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89-2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