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1144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請在「鄉鎮市調解條例」中明定原住民擔任調解委員之名額,以利原
住民糾紛案件之調解,保障原住民之權益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建請在「鄉鎮市調解條例」中明定原住民擔任調解委員之名額
          ,以利原住民糾紛案件之調解,保障原住民之權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府法執字第○九二○一一四四九四號
              函。
          二  按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中之「鄉鎮市調解條
              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委
              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
              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後,將其姓名、學歷、經歷
              及家庭狀況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檢察署審查,符合資格者,於報縣政府傋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
              。連任續聘時亦同。換言之,有關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遴選之範圍,
              原則上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為主,但為因應處理多元社會所發生之紛
              爭事件,尚須具有其他專業人士擔任此工作,使調解結果更具有專業
              性,以符合公平合理。本件貴市市議員建請明定原住民調解委員之名
              額及限制擔任調解委員之年齡乙節,俟上開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
              ,各鄉、鎮、市長於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自得將上開建議列
              為遴選時之考量。
正    本:台中市政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