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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369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終結後,人民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請求提供行政資訊,
行政機關得否依規定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終結後,人民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請求提供行政資訊,
          行政機關得否依該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府行法字第○九二○一六六三二五-○號
              函。
          二  查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意思
              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除
              係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外,應限制公開或提供,其立法目的在於
              此等機關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
              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之最後決定之作成及易茲生後遺症,例如對有
              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準此,因該類資訊係
              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作成或取得之資訊,於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
              定後,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14 期 22-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