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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06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行政程序法公布
施行後之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行政程序法公布
          施行後之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臺會綜三字第○九一○○○七五五二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
              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
              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
              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
              次會議結論二參照) 。次按科學技術基本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依公平與效益
              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
              、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
              、範圍、比例、登記益分配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統籌規劃,並由
              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考其立法當時基於科技研發成果之
              特殊性質,由行政院統一各機關之基本適用原則。其中所謂「統籌規
              劃」用語固與委任規定之法制用語有別,惟依該條文義,已明確列舉
              項目,授權行政院統籌規劃,從而,行政院依該規定訂定「政府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其規範內容有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依首揭說明,係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
              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
              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申言之,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
              規命令 (例如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 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均有其適用,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7 期 65-66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43-144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66-1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