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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411157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修正「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修正「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附「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附    件: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一、為落實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防貪部分關於請託關說
              、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方案所稱之請託、關說事件,係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
              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三、依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部分規定應為之「知會」,得以口頭或書面為
              之;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政風機構於受知會
              後,應即簽報登錄 (格式如附件一) 建檔。
          四、本方案所稱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
              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本方案所稱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係指依當地習俗,一般人社交往來
              之標準。
          六、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
              除應簽報並登錄 (格式如附件二) 建檔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可作為犯罪證據,依法定程序處理。
           (二) 前款以外之情形,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
                請發還,以其物歸屬國庫。
          七、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其物易於腐敗或不便保管者,得逕予變賣後保管
              其價金並依規定程序處理。
          八、政風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之結果,應即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
          九、依本方案關於飲宴應酬部分規定應為之「報告」或「知會」,得以口
              頭或書面為之;「知會」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
              。政風機構於受知會後,應即簽報登錄 (格式如附件三) 建檔。
          十、公務員違反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之規定而其情
              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75 期 22505-225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