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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411157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修正「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附「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附    件: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一、為增進機關員工熟悉各項政風法令,以培養知法守法精神,特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宣導政風法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利用現有網路資源,置放有關政風法令題材之宣導資料。
           (二) 配合員工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或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安排相關政
                風法令宣導課程或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等作專題演
                講。
           (三) 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等
                資料。
           (四) 適時編製、購置或轉發有關政風法令宣導之刊物、宣導品、動畫、
                摺頁、標語、電子郵件或海 (壁) 報等資料。
           (五) 舉辦宣導政風法令之講習、座談、觀摩、徵文、專題演講比賽、測
                驗、有獎徵答、繪畫等競賽或活動。
           (六) 針對員工廉能事蹟,主動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或獎勵。
           (七) 利用電視、電子字幕看板、視訊牆或廣播等大眾媒體傳播方式宣導
                。
           (八) 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宣導作為。
          三、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應注重品質及其成效。
          四、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
              訂具體可行之宣導計畫,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
          五、各政風機構執行本要點,應編列適當預算,積極辦理,並主動協調人
              事單位妥為分工,辦理相關宣導。
          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法
              務部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督導成效檢查,列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75 期 22504-225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