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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411128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名
          稱並修正為「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
          附「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附    件: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一、為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維護選舉期間選務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政風機構協助各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選委會) 規劃及執行選舉專案
              維護計畫,具體作為如下:
           (一) 選務單位安全維護:
                選務單位係指選務作業中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之一) ,或其它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選務之單位。
                1.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於選務期間派設駐警二十四
                  小時值勤,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2.協調選務單位針對各項器材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隨
                  時詳加檢視,並妥善保管,嚴防外力破壞。
                3.協調選務單位與各投開票所保持密切聯繫,對通信資訊設備,指
                  定專人維護,確保投開票日之聯繫及電腦計票作業順暢。
                4.協調選務單位針對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事前應詳加檢視,確保
                  正常使用。
                5.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應全程錄影監
                  控,實施門禁管制;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
                  場,加強周邊巡邏,妥處偶突發狀況。
                6.視必要先期協調選務單位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預作狀況研判及模
                  擬因應方案,遇偶突發狀況,即時通報反映處理。
           (二) 選票安全維護:
                1.選票印製:
                (1) 協調選委會與相關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
                    司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
                (2) 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
                    核。
                (3) 協調監察小組 (本小組之功能定義與組成程序,依據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 對於製版、排版之過程應確實監督
                    ,並詳予校對。
                (4) 印製期間,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
                (5)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
                    安全維護部署。
                (6) 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破損之數量,並核對
                    所用紙張及印刷機、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確實掌握選票數
                    量。
                (7) 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
                2.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
                (1) 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點領、分發、運送。
                (2) 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如發現
                    有異狀時,應迅速反映處理。
                (3) 協調 (助) 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等
                    工作,對有關人員應事先實施講習,嚴防意外事件發生。
                (4) 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選委會、
                    作業中心時,應確實保管及警戒。
           (三) 投開票所安全維護:
                1.協調 (助) 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處理,要求主任
                  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選務工作人員提高警覺,嚴防意外
                  事故。
                2.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設備及相關設施安全
                  維護措施。
                3.協助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護送選票至各投開票所,並維持
                  秩序及安全;開票結束後協調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至選務單位,清
                  點無誤後再護送至選委會統一保管。
           (四) 資料蒐處及反映:
                1.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並提供權
                  責部門改善。
                2.蒐報選票印製、運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
                  ,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3.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破壞、冒領、偽投、攜出、流失等足以
                  影響選票安全之資料,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4.發現有關賄選資料,立即通報當地檢察機關或調查單位處理,並
                  循體系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5.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
                  持密切聯繫,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並協調各相關部門加
                  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確保機關安全。
          三、有關公職人員罷免、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公民投票等協助辦理選
              務安全維護工作,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44 期 18558-185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