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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411128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附「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附    件: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設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機構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依職務性質兼任。但本機關該等人員合計不足
              七人者,得免組成本小組。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二) 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 評估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 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
              家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
              體系陳報備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44 期 185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