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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41112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附「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附    件: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政風機構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以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 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下一級政風機構
                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所屬各政風機構。
           (二) 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五、督導考核應依據實施計畫或個案需要,以實地訪視或以書面調 (閱)
              卷方式,瞭解受督導考核對象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必要時得舉行座
              談會交換意見。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44 期 185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