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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人字第 09313000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檢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作業要點」
主    旨:檢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作業要點」一份
          ,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    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作業要點
                法務部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法人字第○九三一三○○○五六號函訂定
          一  為使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以下簡稱檢察長) 請假期間,
              維持機關業務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檢察長請假,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
              請假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外,其因例假日值勤每滿一個月,得
              給補假最長六日為原則,未補假部分則支領值勤費。
          三  檢察長請假、值勤補假得合併申請,每月以不超過十日為原則。
          四  檢察長請假期間之職務,由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指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簡任檢察官 (含簡任主任檢察
              官) 代理之,並由該署預排當年度職務代理輪值表 (必要時得調整之
              ) 。
          五  檢察長請假前,應先洽定前點預排之職務代理人,除有緊急事由外,
              應於十日前併同函報本部核辦,並同時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21 期 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