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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人字第 09213041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實施要點」修正為「法務部所屬少年輔育院
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
主    旨:「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實施要點」修正為「法務部所屬少年輔育院
          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並修正部分條文,茲檢送該修正條文暨對
          照表各一份,請  查照。

附    件:法務部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
          一  為辦理法務部所屬少年輔育院 (以下簡稱少輔院) 聘任導師、訓導員
              、技師 (以下簡稱導師、訓導員、技師) 於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前之
              續聘、退休、撫卹、資遣等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導師、訓導員、技師在職期間成績優良者,得由少輔院報請法務部核
              准後予以續聘,續聘期間為二年。在聘任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少輔院應報請法務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 有違法失職行為而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 違反聘約規定予以解聘者。
          三  導師、訓導員、技師之敘薪,由少輔院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
              法」規定之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報請法務部敘定其薪
              級。
          四  導師、訓導員、技師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由少輔院依照「公立學
              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考績 (成) 補充規
              定辦理成績考核,任現職未滿一年已達半年以上者,得辦理另予考核
              。
          五  導師、訓導員、技師之資遣,由少輔院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法務部核定。
          六  導師、訓導員、技師之退休、撫卹年資,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部分,由少輔
                院報經法務部審定,轉送銓敘部核支。
           (二)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部分,依其繳
                納退撫基金費用為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支。
          七  本要點於少輔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後,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
              實施通則第三十一條所列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占缺繼續留用之導師、訓
              導員、技師均適用之。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均依照少輔院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19 期 8-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