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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79)檢字第 145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改變車號,因車牌號碼
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表面安裝玻
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個案認定
全文內容: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因
          車牌號碼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
          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造特種
          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
          問題。
資料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