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改變車號,因車牌號碼 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表面安裝玻 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個案認定
全文內容: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因 車牌號碼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 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造特種 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