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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76200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請分別於各該 EXCEL  
版電子檔自然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欄位填載,以便轉檔
分案執行
主    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貴機關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時所附之移送資料電子檔,在 EXCEL  版電子檔部分,有關自然人之身分
          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請分別於各該 EXCEL  版電子檔自然人之
          身分證字號及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欄位填載,以便轉檔分案執行。請查照
          ,並請轉知所屬。                                                
說    明:一、前揭 EXCEL 版電子檔,如義務人有自然人及法人而以同一 EXCEL 版
              電子檔移送執行,如將法人之營利事業統編誤載於自然人之身分證字
              號欄位,將致行政執行處分案時常無法順利轉檔,影響執行作業之進
              行。                                                        
          二、檢附 EXCEL 版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1)「介面檔案格式」乙份供參
              。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32 期 26-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