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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462009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法務部前曾函請各機關關於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
供執行之財產
主    旨:有關法務部前曾函請各機關關於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至遲應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惟各機關如以執行 (債權) 憑證為
          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俾
          利執行,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4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40700566 號函辦理。
          二、本署前於 90 年 2  月 1  日行執一字第 000306 號函以:按行政執
              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分別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債務人無財產可供
              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
              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
              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
              時,再予強制執行。」是以,執行 (債權) 憑證係已踐行命移送機關
              查報義務人財產或自為調查而無效果時,始行核發。法務部 94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40700566 號函固以:「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
              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
              者,至遲應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請督
              促所屬清理尚未移送執行之舊案儘速依限移送執行,以確保國家債權
              之實現。」惟移送機關如未發現義務人有具體財產可供執行,即以執
              行 (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執行處縱然受理亦將無從執行
              ,顯無執行實益。爰重申請依上開法條意旨,各機關以執行 (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
              之財產,俾利執行。
正    本: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
          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銀行、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
          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
          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
          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福建省
          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
          察署、臺灣臺北監獄、臺灣桃園監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臺灣新竹監獄
          、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臺灣彰化監獄、臺灣雲林監獄、臺
          灣雲林第二監獄、臺灣嘉義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臺
          灣高雄監獄、臺灣高雄第二監獄、臺灣高雄女子監獄、臺灣屏東監獄、臺
          灣臺東監獄、臺灣武陵監獄、臺灣花蓮監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臺灣宜
          蘭監獄、臺灣基隆監獄、臺灣澎湖監獄、臺灣綠島監獄、福建金門監獄、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臺灣
          綠島技能訓練所、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
          、明陽中學、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士林看守所、臺灣桃園看守所、臺灣
          新竹看守所、臺灣苗栗看守所、臺灣臺中看守所、臺灣彰化看守所、臺灣
          南投看守所、臺灣雲林看守所、臺灣嘉義看守所、臺灣臺南看守所、臺灣
          高雄看守所、臺灣屏東看守所、臺灣臺東所、臺灣花蓮看守所、臺灣宜蘭
          看守所、臺灣基隆看守所、臺灣澎湖看守所、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臺灣
          臺中少年觀護所、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臺灣彰化
          少年觀護所、臺灣雲林少年觀護所、臺灣嘉義少年觀護所、臺灣屏東少年
          觀護所、臺灣臺東少年觀護所、臺灣花蓮少年觀護所、臺灣宜蘭少年觀護
          所、臺灣基隆少年觀護所、臺灣澎湖少年觀護所、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
          臺灣臺北戒治所、臺灣坪林戒治所、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臺灣新竹戒治
          所、臺灣臺中戒治所、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臺灣
          雲林戒治所、臺灣嘉義戒治所、臺灣臺南戒治所、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
          臺灣屏東戒治所、臺灣臺東戒治所、臺灣花蓮戒治所、臺灣宜蘭戒治所、
          臺灣基隆戒治所、臺灣澎湖戒治所、福建金門戒治所
副    本:法務部、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本署第一組、本署第二組、本署第三組
          、本署統計室
資料來源:
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2 期 1-3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526-5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