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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60005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各機關移送執行應落實相關保全程序之規定以避免義務人脫產
主    旨:為避免義務人脫產,請移送機關落實相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第 68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嘉義行政執行處所提:「各移送機
              關應落實在移送執行前,均能對義務人財產進行保全程序,以提昇執
              行績效」一案辦理。
          二、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
              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和押,並免提供
              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
              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
              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
              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
              此限: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三因其他特殊原
              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栽定為公司重
              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栽定時,視
              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25 條
              定有明文。次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和
              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
              ,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和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
              轄。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假和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
              扣押標的所在地。」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294  條定有明文。
          三、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著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於移送執行前,為
              避免義務人脫產,請移送機關落實相關保全程序之規定,稅捐案件之
              移送機關,於移送執行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25 條規定為
              稅捐之保全。稅捐以外案件之移送機關,於移送執行前得依行政訴訟
              法第 293  條、第 294  條等法律規定,對義務人財產進行保全程序
              ,以確保國家債權。
正    本:財政部賦稅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監理處、臺北市監理處、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
          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臺灣臺北戒治所、臺灣新店戒治所、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臺灣新
          竹戒治所、臺灣臺中戒治所、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臺灣雲林戒治所、臺
          灣嘉義戒治所、臺灣臺南戒治所、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臺灣屏東戒治所
          、臺灣臺灣戒治所、臺灣花蓮戒治所、臺灣宜蘭戒治所、臺灣基隆戒治所
          、臺灣澎湖戒治所、福建金門戒治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台中關
          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士
          林看守所、臺灣新竹看守所、臺灣苗栗看守所、臺灣臺中看守所、臺灣彰
          化看守所、臺灣南投看守所、臺灣嘉義看守所、臺灣臺南看守所、臺灣屏
          東看守所、臺灣花蓮看守所、臺灣基隆看守所、臺灣桃園看守所、臺灣宜
          蘭看守所、臺灣雲林看守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財政部國庫署、交通部臺中港務、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行政院新
          聞局、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
          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經濟部水利
          署第四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經
          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
          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
          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
          處、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北
          縣選舉委員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警察局、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嘉義市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
          臺南縣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高雄縣政
          府警察局、宜蘭縣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臺東
          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縣桃園市公
          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
          楊梅鎮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臺北縣三重市公所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臺北縣永和市公所、臺北縣樹
          林市公所、臺北縣新莊市公所、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臺北縣土城市公所、
          臺北縣淡水鎮公所、臺北縣蘆洲市公所、臺南縣永康市公所、臺中縣大雅
          鄉公所、臺中縣大里市公所、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屏
          東縣屏東市公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新竹縣新豐鄉
          公所
副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本署第一組、本署第二組、本署第三
          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雲林縣政府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3-15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3-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