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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560006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修訂之移送書格式
主    旨:為配合政府實施公文書橫式書寫,本署訂定之移送書格式將修改為直式橫
          書(如附件),並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且最遲於 96
          年 7  月 1  日起,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均應以直式橫書之移送書辦理行
          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惠請轉知所屬機關,另檢送直式橫書移送書格式乙份
          供參,請  查照。
說    明:一、按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定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定有明文。本署為
              配合政府實施公文書橫式書寫,爰配合將移送書之格式修改為直式橫
              書,並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合先敘明。
          二、為使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能有時間因應移送書直式橫書格式之修改,
              避免該項修改對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產生過大之衝擊,將有半年之過
              渡期間,即最遲於 96 年 7  月 1  日起,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均應
              以直式橫書之移送書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
          三、又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檢附之移送書,如有使
              用附表之需要,例如應納金額附表,因係由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自行
              設計,為求公文書之和諧性與一體感,亦請配合移送書為直式橫書格
              式而作修正。
          四、再者,為因應移送書之修正,本署前所訂定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
              表格使用說明」亦將配合修正,本署將於修正完成後另函檢送,俾利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於 96 年 1  月 1  日開始以直式橫書移送書辦
              理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時遵循辦理。
          五、檢送本署修正後直式橫書移送書格式乙份供參,  貴機關或所屬機關
              亦可至本署網站 http://www.tpk.moj.gov.tw  下載修正後之移送書
              格式。

參法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95.01.06)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48 期 11-12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21 期 31-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