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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200079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
主    旨:檢送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乙份,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法務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律字第○九二○七○○七一一號
              准予備查函辦理。
          二  為貫徹法務部切實執行之要求,並避免遲延案件激增,本要點第十六
              點第 (十五) 款修正為:「同一義務人之案件,其中有依行政執行處
              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報請行政執行署復核尚未結案者。」

附    件: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一六  案件逾第九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
                不遲延案件:
             (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部分終止執行者。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案件應移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者
                  。
             (三)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限制義務人出境者。
             (四)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囑託他行政執行
                  處執行者。
             (五)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核准分期繳納者。
             (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准予延緩執行者。
             (七) 對義務人之遺產加以執行或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死亡續行強制執行
                  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由移送機關或債權人
                  代辦繼承登記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法
                  院裁定停止執行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或其他法定
                  原因停止執行者。
             (九)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
             (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公告者。
             (一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付強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
                    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一二) 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其執行標的物為定期給付之債權,行政
                    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發執行命令,按期執
                    行者。
             (一三) 不動產拍定後應調查優先承買權或不動產拍定後有優先承買權
                    之爭執經提起訴訟者。
             (一四) 移送機關或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提
                    起訴訟者。
             (一五) 同一義務人之案件,其中有依行政執行處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
                    點之規定,報請行政執行署復核尚未結案者。
             (一六) 案件因執行拘提之必要,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
                    提人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行政執行署辦理獎勵檢舉應受
                    拘提人公告,其期間尚未屆滿者。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20 期 16-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