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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1)法檢字第 005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公告「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及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書
主    旨:公告「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
公告事項:
┌───────────────────────────────────┐
│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
├──────────┬───────┬───────┬────────┤
│應    備    文    件│申  請  費  用│法務部處理期間│注  意  事  項  │
├──────────┼───────┼───────┼────────┤
│一  申請書一式兩份 (│新台幣壹仟伍百│自法務部收件日│應備文件第四項及│
│    格式如附件) 。  │元。          │起二十日,但檢│第五項之文件如係│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              │具之文件記載不│外文文件,應附繳│
│    件。            │              │詳或不符規定,│中文譯本,並經中│
│三  申請人最近二吋半│              │經通知限期補正│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    身相片二張。    │              │者,不在此限。│、代表處、辦事處│
│四  符合律師法第四十│              │              │或其他經政府授權│
│    七條之三所定資格│              │              │之機構或中華民國│
│    之證明文件。    │              │              │國內公證人之驗、│
│五  由原資格國主管機│              │              │認證。          │
│    關、法院或律師公│              │              │                │
│    會出具執業許可或│              │              │                │
│    無不得執業情形之│              │              │                │
│    証明文件。      │              │              │                │
└──────────┴───────┴───────┴────────┘

附    件: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書
┌──────┬───────────────────┬────────┐
│姓        名│                                      │                │
├──────┼─────┬────┬────────┤     (相片)     │
│出生年月日  │          │性    別│                │                │
├──────┼─────┼────┼────────┴────────┤
│國        籍│          │護照號碼│                                  │
├──────┼─────┴────┴─────────────────┤
│外國住所或居│                                                        │
│所          │                                                        │
├──────┼────────────────────────────┤
│在華預定之居│                                                        │
│住處所      │                                                        │
├──────┼─────┬────┬─────────────────┤
│執業型態    │          │通曉之語│                                  │
│ (獨資、受僱│          │        │                                  │
│  或與其他外│          │        │                                  │
│  國法事務律│          │        │                                  │
│  師合夥)   │          │言及文字│                                  │
├──────┼─────┴────┴─────────────────┤
│律師事務所名│                                                        │
│稱及地址    ├────────────────────────────┤
│            │外國律師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事務所名稱並應加記外國法│
│            │事務律師事務所之文字。                                  │
├──────┼────────────────────────────┤
│取得外國律師│                                                        │
│資格日期    │                                                        │
├──────┼────────────────────────────┤
│原資格國名  │                                                        │
├──────┼────────────────────────────┤
│執業證明文件│□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款提出申請者                │
│            ├────────────────────────────┤
│            │□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款提出申請者                │
├──────┴────────────────────────────┤
│申請日期                                                              │
├───────────────────────────────────┤
│申請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0 期 44-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