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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決字第 000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法務部許可後方得依法辦
理具保手續釋放
主    旨:提示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收容保外待產時,應先經本部許可後方得
          依法辦理具保手續釋放;即各機關未經本部許可,不得率爾先行辦理保外
          待產具保手續釋放。請照辦。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
     院、矯正學校
副  本: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8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