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充分運用電子郵件之功能及加強鑰匙櫃和藥品之管理,各監院所校希依
說明提示之事項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邇來抽查各機關對於收容人數位相片之電子郵件傳送無法操作,致發
生收容人脫逃事故時,延誤將收容人數位照片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協
助緝捕人犯之時機,請各機關應訓練戒護值勤同仁(日勤及夜勤每股
至少二名)熟悉電子郵件(E-mail)之傳送收發,以便於發生脫逃事
件時,將脫逃收容人之數位照片傳送至距機關方圓一百公里以內之相
關警政單位,請求協助緝捕人犯。
二、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E-mail)之傳送收發」,及「收容人數位
相片調閱讀取」之操作流程,明定相關負責人員及程序,並不論何時
(包括夜間及例假日)於公務需要時得隨時立即調閱及傳送。本部亦
將隨時利用夜間及例假日抽查各機關辦理情形,各機關應於接獲通知
後,十分鐘內將收容人數位相片電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指定處所,如
查有未依規定辦理時,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三、現各機關利用本部獄政系統專線建立之通報專電子郵件信箱,每日應
開啟以便收受本部傳送之電子郵件。
四、鑰匙櫃應注意其隱蔽性及安全性,另應加裝警示燈(鑰匙領取後警示
燈亮,鑰匙繳回時警示燈熄滅)之功能,以方便鑰匙之管理。
五、各機關對於收容人藥品之管理,應以集中保管,妥慎置放於藥品保管
箱為原則。存放之藥品保管箱樣式,本部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各機關
以供參考。
六、本案聯絡人:矯正司三科曾文欽:聯絡電話:(○二)二三八一八○
六三或(○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