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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司字第 0015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充分運用電子郵件之功能及加強鑰匙櫃和藥品之管理
主    旨:為充分運用電子郵件之功能及加強鑰匙櫃和藥品之管理,各監院所校希依
          說明提示之事項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邇來抽查各機關對於收容人數位相片之電子郵件傳送無法操作,致發
              生收容人脫逃事故時,延誤將收容人數位照片傳送至相關警政單位協
              助緝捕人犯之時機,請各機關應訓練戒護值勤同仁(日勤及夜勤每股
              至少二名)熟悉電子郵件(E-mail)之傳送收發,以便於發生脫逃事
              件時,將脫逃收容人之數位照片傳送至距機關方圓一百公里以內之相
              關警政單位,請求協助緝捕人犯。
          二、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E-mail)之傳送收發」,及「收容人數位
              相片調閱讀取」之操作流程,明定相關負責人員及程序,並不論何時
              (包括夜間及例假日)於公務需要時得隨時立即調閱及傳送。本部亦
              將隨時利用夜間及例假日抽查各機關辦理情形,各機關應於接獲通知
              後,十分鐘內將收容人數位相片電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指定處所,如
              查有未依規定辦理時,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三、現各機關利用本部獄政系統專線建立之通報專電子郵件信箱,每日應
              開啟以便收受本部傳送之電子郵件。
          四、鑰匙櫃應注意其隱蔽性及安全性,另應加裝警示燈(鑰匙領取後警示
              燈亮,鑰匙繳回時警示燈熄滅)之功能,以方便鑰匙之管理。
          五、各機關對於收容人藥品之管理,應以集中保管,妥慎置放於藥品保管
              箱為原則。存放之藥品保管箱樣式,本部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各機關
              以供參考。
          六、本案聯絡人:矯正司三科曾文欽:聯絡電話:(○二)二三八一八○
              六三或(○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九。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64-365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56-6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