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本(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臺灣臺北監獄發生受刑人陳○○,戒護外醫脫
逃案,各監院所校希依說明之提示事項加強戒謢外醫勤務,以防範事故之
發生。請查照。
說 明:一、對有病痛之人犯,應加強照顧與考核,並了解其病情變化與醫療情形
,戒護與醫療衛生人員,應密切溝通聯繫,如有違常情事,應即妥做
處理,以及防範有偽病謀逃之情事發生。
二、應確實建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遇有戒護外醫勤務時,應將該卡影印
交予戒護人員,以了解該病犯之名籍資料及性行考核情形。
三、對於特殊人犯,如重大刑案、重大幫派分子、社會知名人士、有脫逃
意圖等人犯戒護外醫,主管戒護人員除應指派幹練之管理人員擔任戒
護勤務外,對戒護人員並應提示人犯之特殊性及勤務應注意之事項如
勤務之查察,戒送過程如有必要並得商請警方協助戒護。
四、戒護人犯外醫,戒送時期及行程應嚴守秘密,非經准許,不得任意變
更,尤其不得中途停留或讓收容人使用電話或與外人接觸。
五、外醫或戒護住院之人犯,如有醫療或其他因素須與家屬聯繫,應由機
關辦理,嚴禁戒護管理員代打電話聯繫。
六、戒護人犯外醫,應攜帶警笛、警棍或槍械及無線電對講機、行動電話
,加強警戒及隨時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於上、下車及診療過程,注意
四週可疑之人、車及其他特殊狀況,避免有被挾持或傷害之情事發生
。
七、戒護人犯外醫,應依規定使用戒具,於戒護行程中如有解開戒具之必
要時,應注意戒護及安全。
八、加強管理人員之實務訓練,講解事故實例及執勤技巧和落實勤務規定
,以提升管理品質,防範事故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