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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司字第 0012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應依說明加強戒謢外醫勤務,以防範脫逃事故發生
主    旨:為本(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臺灣臺北監獄發生受刑人陳○○,戒護外醫脫
          逃案,各監院所校希依說明之提示事項加強戒謢外醫勤務,以防範事故之
          發生。請查照。
說    明:一、對有病痛之人犯,應加強照顧與考核,並了解其病情變化與醫療情形
              ,戒護與醫療衛生人員,應密切溝通聯繫,如有違常情事,應即妥做
              處理,以及防範有偽病謀逃之情事發生。
          二、應確實建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遇有戒護外醫勤務時,應將該卡影印
              交予戒護人員,以了解該病犯之名籍資料及性行考核情形。
          三、對於特殊人犯,如重大刑案、重大幫派分子、社會知名人士、有脫逃
              意圖等人犯戒護外醫,主管戒護人員除應指派幹練之管理人員擔任戒
              護勤務外,對戒護人員並應提示人犯之特殊性及勤務應注意之事項如
              勤務之查察,戒送過程如有必要並得商請警方協助戒護。
          四、戒護人犯外醫,戒送時期及行程應嚴守秘密,非經准許,不得任意變
              更,尤其不得中途停留或讓收容人使用電話或與外人接觸。
          五、外醫或戒護住院之人犯,如有醫療或其他因素須與家屬聯繫,應由機
              關辦理,嚴禁戒護管理員代打電話聯繫。
          六、戒護人犯外醫,應攜帶警笛、警棍或槍械及無線電對講機、行動電話
              ,加強警戒及隨時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於上、下車及診療過程,注意
              四週可疑之人、車及其他特殊狀況,避免有被挾持或傷害之情事發生
              。
          七、戒護人犯外醫,應依規定使用戒具,於戒護行程中如有解開戒具之必
              要時,應注意戒護及安全。
          八、加強管理人員之實務訓練,講解事故實例及執勤技巧和落實勤務規定
              ,以提升管理品質,防範事故於無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43-24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5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02-6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