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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06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為強化獄政管理,防範事故及弊端發生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為強化獄政管理,防範事故及弊端發生,各矯正機關希依說明之提示確實
          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本部自八十五年起陸續函頒多項獄政改革規定,對改善各監院所校戒
              護管理及穩定囚情,雖具有成效,惟有鑑於八十九年度仍發生數起戒
              護事故,顯示仍有若干缺失亟待改進,特提示應行改進事項如次:
          (一)各矯正機關對於戒護區內各工場、舍房及其他單位,除應依規定實
                施例行及不定期突擊檢查外,每月均應至少檢查一次以上,以避免
                疏漏。
          (二)為加強與收容人雙向溝通,充分掌控囚情,除應落實意見箱之設置
                、出監收容人之訪談及定期召開收容人生活與工作檢討會外,並應
                對收容人所提意見追蹤管制並公布處理結果。
          (三)對於所查獲之違禁品,應注意追查來源,並依部頒格式設立「戒護
                區查獲違禁品追查來源紀錄簿」。
          (四)為健全合作社營運,避免收容人規避每日消費金額新臺幣二百元為
                限之規定,各矯正機關合作社應參酌實際情況,訂定收容人家屬、
                親友得於門市部訂購物品送入予收容人之數量,不得毫無限制任其
                購買,造成場舍飲料、罐頭等堆置之現象。
          (五)實施固定保護,應即填具部頒「實施固定保護報告表」並先經戒護
                科(課、組)長核准,遇假日、夜間戒護科(課、組)長不在監所
                時,應先經當日輪值督勤人員核准,始得實施;如基於戒護安全考
                量情況急迫,可經口頭報告先行實施,於實施後立即填具「實施固
                定保護報告表」陳核。實施期間應密切觀察其身體及情緒狀況並轉
                知輔導人員,且詳細紀錄其過程並錄影存證,每十五至二十分鐘於
                「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紀錄一次。如被固定收容人有不適症狀發
                生,應立即請醫師診治。
          二、前項各款規定,本部將列為視察重點及囚情評鑑項目,希各矯正機關
              落實執行。
          三、本部九十年四月四日法九十矯決字第○○○三七五號函發之「戒護勤
              務相關表冊」計三十六種,各矯正機關除應於同年九月三十日前修正
              更新使用中戒護勤務相關表冊外,如屬尚未設立之簿冊,應即設立並
              落實執行。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
副    本:各看守所、四專設少觀所(均請照辦)、本部矯正司三、四、六科、各分
          區視察(五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34-235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04-6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