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矯正機關嚴禁調用收容人從事看診、縫合傷口、注射等行為
主 旨:各矯正機關嚴禁調用收容人從事看診、縫合傷口、注射等行為,請照辦。
說 明:一、行政部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六四一八號函計六
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台六十七函監字第第○九五六四號函已明確規定不
得調用具有醫務技術之收容人為員工及眷屬治病或從事其他類似之工
作,合先敘明。
二、部分監所有調用收容人充當醫護人員,為收容人進行縫合傷口、注射
等醫療之行為,各矯正機關應予詳查,並禁止調用收容人從事該等行
為。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戒
治所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