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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00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春節期間各監院所校應加強戒護管理及教化輔導措施維護機關安全
主    旨:九十年農曆春節期間,各監院所校應加強戒護管理及教化輔導措施,隨時
          提高警覺,切實掌握囚情,以維護機關安全,請  查照。
說    明:一、九十年農曆春節假期自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月二十八日止計有八日。
              為維護各監院所校收容人權益及穩定囚情,調劑收容人身心,各監院
              所校收容人不得連續三天不開封,並應於一月二十三日(農曆除夕)
              及一月二十六日(農曆年初三)上午開封至十二時並辦理接見,未配
              業工場或於舍房之收容人應安排運動;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開封時間
              ,亦得衡酌戒護警力,舉辦各種康樂活動。
          二、各機關應事先規劃收容人之文康活動,並於春節前視機關實際情形及
              戒護警力辦理收容人懇親會、電話接見及文康活動,以紓解收容人情
              緒及思親之情,達到穩定囚情之目的。並應將安排之文康活動及春節
              期間之生活作息事先公佈宣導,以讓收容人知悉配合。
          三、各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應於春節前辦理懇親活動,以
              使少年收容人能藉由面對面與家人親情團聚撫慰情緒,達到教化及穩
              定囚情之目的。
          四、春節假期期間各監院所校首長、督勤及值日人員在勤時不得擅離職守
              ,應加強各項勤務督導及為民服務措施,並注意管理人員服勤之技巧
              及態度。
          五、各督勤及管教人員應確實掌握囚情,對特殊之收容人應加強列冊管理
              ;對有困難之收容人應依法多予協助;如收容人有罹患疾病、傷痛、
              精神秏弱及身體衰弱之情形,均應加強檢診照顧,各機關所屬之醫護
              人員於春節假期期間得安排輪值,不得因假期而延誤收容人病情,以
              切實防範意外或死亡事故之發生。
          六、各機關於春節前,各項安全設施包括鐵柵門窗、鎖鑰、械彈、械具、
              警示(戒)系統、防暴器材、消防設備及水電設施等,均應事先嚴密
              檢查;廠商及收容人家屬送入之作業材料及物品,亦應加強注意檢查
              ,切實防杜違禁危險物品流入戒護區。
          七、春節假期期間收容人囚糧飲食之採購應事先妥為規劃,採購之菜類及
              肉品應保持新鮮;加菜之菜單應事先公佈,並注意炊場之烹調作業衛
              生,以免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
          八、春節連續假期勤務應妥為調配編排,各機關得視實際囚情及戒護警力
              狀況加派戒護警力,不得因春節假期而裁減警力,如戒護警力不足得
              安排日勤戒護人員、調外科(課)室辦事之戒護人員、教誨師(教導
              員、輔導員、導師)或未排定放假之替代役役男加班以為因應。排定
              加班之同仁及替代役役男應予報支加班費或安排於春節假期後擇日補
              休;各機關得斟酌情形於機關經費許可下,於春節假期期間為值勤同
              仁加菜,以慰勉同仁值勤之辛勞。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
副    本:各看守所、四專設少觀所、矯正司各科、視察室(三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32-2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