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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字號:
(90)法檢(司)字第 010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
主    旨:函詢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與本
          部業務主管有關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院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南院鵬刑呂八九訴一二○三字第七八二六號
              函。
          二  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 (即
              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以外之中華
              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
              額」丁類所指之「淪陷區」。而我國領海係指沿海十二海浬以內之水
              域 (六十八年十月八日 (六八) 統 (一) 義字第五○四六號總統令公
              告) ,如係在逾十二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 (
              即淪陷區)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判決可資參考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5 期 17-18 頁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92年版)第 1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