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
主 旨:函詢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與本
部業務主管有關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院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南院鵬刑呂八九訴一二○三字第七八二六號
函。
二 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 (即
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以外之中華
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
額」丁類所指之「淪陷區」。而我國領海係指沿海十二海浬以內之水
域 (六十八年十月八日 (六八) 統 (一) 義字第五○四六號總統令公
告) ,如係在逾十二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 (
即淪陷區)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判決可資參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