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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字號:
(90)法檢(五)字第 0205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說明
主    旨:貴署所詢有關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主任檢察官代理
          檢察長之情形?又所稱「該法院」是否包含法院及檢察署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五月一日傳真文件及五月二十三日東檢
              和文字第八五五八號函。
          二  按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旨在防止院長、檢察長與律師間有
              特定關係,而利用職權干涉審判或干預偵查,故設有迴避之制度;由
              此意旨以觀,本條所稱「該法院」應包括法院及檢察署。而主任檢察
              官於檢察長出缺,代理檢察長職務期間,既係代理檢察長綜理署務,
              實際上執行檢察長職權,自應有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