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署所詢有關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主任檢察官代理
檢察長之情形?又所稱「該法院」是否包含法院及檢察署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五月一日傳真文件及五月二十三日東檢
和文字第八五五八號函。
二 按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旨在防止院長、檢察長與律師間有
特定關係,而利用職權干涉審判或干預偵查,故設有迴避之制度;由
此意旨以觀,本條所稱「該法院」應包括法院及檢察署。而主任檢察
官於檢察長出缺,代理檢察長職務期間,既係代理檢察長綜理署務,
實際上執行檢察長職權,自應有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