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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235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受刑人被法院判處罰金刑確定,經檢察署囑託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即係就罰金之確定裁判為執行之行為,並無不行使行刑權之情事,不生行
刑權時效已完成之問題
主    旨:有關貴署八十六年執字第七四二號乙案之執行問題,本部核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檢執乙字第○九八六號函。
          二  按行刑權時效之進行,係以刑罰權不行使為前提,故在刑罰執行中,
              即不復發生行刑權因時效而消滅之問題 (最高法院民國七十三年八月
              十四日七十三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受刑人被法院判
              處罰金刑確定,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即
              係就罰金之確定裁判為執行之行為,並無不行使行刑權之情事,不生
              行刑權時效已完成之問題,縱民事執行程序拖延,並非檢察官怠於執
              行 (參見本部【七四】法檢【二】字第五五三號函,收錄於刑事法律
              問題彙編第三輯九十七頁) ,故所報右開案件應無計算行刑權時效之
              問題,本部同意貴署來函說明一所研結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