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000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要  旨: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對監察院監察委員因調查案件有必要詢問羈押禁見之被
告,應尊重其調查權
主    旨:為尊重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各檢察機關檢察官對監察院監察委員因調查案
          件有必要詢問偵查中羈押禁見之被告,並正式備文敘明事由者,不宜拒絕
          監察委員詢問;於監察委員詢問羈押禁見之被告時,除戒護安全有必要者
          外,不應監看、錄音或錄影,若有必要實施錄音、錄影時,應徵得監察委
          員之同意,請  查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0 期 12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