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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政字第 0146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
主    旨:「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業經本部於九十年八月十
          五日以法九十令字第○一四六三五號令公布,檢送上揭行政規則條文乙份
          ,請  查照。

附    件: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
          一  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查,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七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
              標準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判決確定案件,並考量涉嫌人多
              寡,依下列基準審查之。
          二  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 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台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
           (二) 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其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三) 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 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五萬元;其
                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五)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六)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五十萬元未滿) 為限。
          三  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
           (二) 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
                。
           (三) 法院判決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十萬元
                。
           (四)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五)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一百萬元未滿) 為限。
          四  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萬元。
           (二) 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十萬
                元。
           (三) 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二十
                萬元。
           (四)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五)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一百五十萬元未滿) 為限。
          五  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萬元。
           (二) 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
                萬元。
           (三) 法院判決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
                萬元。
           (四)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五)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二百萬元未滿) 為限。
          六  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萬元。
           (二) 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十萬
                元。
           (三) 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二十
                萬元。
           (四) 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三十
                萬元。
           (五) 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四十
                萬元。
           (六)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七)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三百萬元未滿) 為限。
          七  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萬元。
           (二) 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十萬元。
           (三) 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二十萬元。
           (四) 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三十萬元。
           (五) 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四十萬元。
           (六) 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五十萬元。
           (七) 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六十萬元。
           (八) 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七十萬元。
           (九) 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八十萬元。
           (一○)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
                  重刑者為準。
           (一一)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
                  五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四百五十萬元未滿) 為限。
          八  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 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五十萬
                元。
           (二) 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三) 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七十萬元。
           (四) 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八十萬元。
           (五) 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六) 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萬元。
           (七) 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十萬元。
           (八) 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二十萬元。
           (九) 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三十萬元。
           (一○) 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五十萬元。
           (一一) 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五百六十萬元。
           (一二)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
                  重刑者為準。
           (一三)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
                  五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六百萬元) 為限。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62 期 16-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