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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36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是否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
          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零二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四月四日營署綜字第○一八九一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準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規定者,由
              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
              承辦人員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
              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載明調查筆錄中者,似符合首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
              ,無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5 期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