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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66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依行政程序法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
如何辦理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機關所疑訂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
          同訂定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如何辦理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魁二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法字第九○六○二九○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法規
              命令草案預告程序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使人民有參與訂定法規命令
              之機會。有關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由主辦 (主稿)
              機關逕行踐行其預告程序,其他會同訂定之機關勿庸共同為之,並不
              影響人民參與訂定之機會,且符合本法提升行政效能之目的 (本法第
              一條規定參照) 。故來函說明一所擬甲、乙兩案處理方式,本部建議
              採乙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6 期 98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48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