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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53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及「無人申請審查之
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得否繼續適用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  貴部訂定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及
          「無人申請審查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得否繼續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五日台 (九十) 內地字第九○七二二一一號函。
          二  本件來函所附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及「無人申請審查之
              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二者,依其名稱係屬行政規則,惟揆其
              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權利義務法
              律效果之規定,屬應以法律規定或應於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規
              範者,故仍請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五九
              一九號函頒之「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著手
              修正 (提昇為法律或於相關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條文) ,俾符依法
              行政原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6 期 100-1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