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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3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疑義說明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
          ,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範疇,抑或屬地方制度
          法「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
          例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三日台 (八九) 人 (二) 字第○八九一五二三三
              八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
              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
              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
              第一項)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  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二項) 」本件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立
              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其中有關教師出勤、出差及授課
              應遵行之相關規定,雖屬規範學校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性規定,惟
              查該「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教師曠職、曠課之法律效果,除按日扣
              除薪給外,並比照公務人員曠職處分懲處及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
              聘、停聘及不續聘,似已涉教師之權利義務。又有關請假之管理乙節
              ,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
              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第一項)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 (第二項) 」觀之,似認有關請假規定,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故
              於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是以,縣 (市) 政府所定各級學校教師曠職
              、曠課及請假管理等規定,是否與教師之權利義務無涉,並符合上開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之要件,似有斟酌餘地。
          三  本件所涉「地方制度法」之適用疑義,  貴部既已同時徵詢該法之主
              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應參酌該部之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6 期 95-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