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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485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地檢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得否於核准期間內多次入出國之說
明
主    旨: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當事人得否於核准期
          間內多次入出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九) 境愛葆字第一三一八五六號
              函。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
              離開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為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之行
              蹤及其在國內外活動情形,強化輔導與管束之功能,以預防其再犯,
              故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因故 (出國觀光、業務考察或返回
              僑居地探親等) 聲請出國,於檢察官核准期間內,以限一次出入境為
              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48 期 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