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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279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解釋委任或僱用有前科紀錄者從事帳款催收工作,是否將符合更生保護法
第一條及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而屬應獲嘉許之行為,或屬於有預備犯罪
之虞,而應獲得處罰之行為乙案
主    旨:貴公司函請解釋委任或僱用有前科紀錄者從事帳款催收工作,是否將符合
          更生保護法第一條及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而屬應獲嘉許之行為,或屬於
          有預備犯罪之虞,而應獲得處罰之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及八月二十一日函。
          二  政府為保護出獄人及其他應受保護之人等,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
              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於六十五年四月八日制定公布
              更生保護法,除於第一條開宗明義首揭上開目的外,並於同法第三條
              、第四條明定由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本部指揮
              監督。查  貴公司非屬前述更生保護事業之財團法人,所委任或僱用
              有前科紀錄者從事帳款催收工作,純屬私人間委任或僱傭契約關係,
              渠等有無涉及預備犯罪或其他不法之情事,應就具體個案情節由司法
              機關依法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64 期 28-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