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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215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法律所稱「其實施時之收支」範圍而為實際辦理會計業務之人員,其
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全文內容:按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
          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屬普通公
          務之會計事務,會計法第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貴局會計室第三科主管「
          辦理依合法之憑證登帳製作報表」事務,應屬前述法律所稱「其實施時之
          收支」範圍而為實際辦理會計業務之人員,其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申報財產。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第一、
          二科所辦理者係監督、審核臺北市政府所屬各公務機關及市營機關之預算
          、決算事務,非實際辦理會計事務,故其科長可免申報財產,貴局會計室
          第三科業務職掌與其不同,尚難比照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1 期 39-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