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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人決字第 0002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
要  旨:
修正「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全文內容:一  為鼓勵檢察官主動及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賄選案件,以端正選風,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認真負責,績效良好者,
              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 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立法院正、副院長或
                其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
                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助選員賄選者,記大功,案情繁雜,共犯
                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 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
                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
                置之負責人、助選員賄選者,記功二次,案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
                人者,得記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三) 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賄選者,記功一次,案情繁
                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 查獲前二款以外之人賄選者,嘉獎二次,案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
                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
          三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
              以獎勵。
          四  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依前
              述規定獎勵標準,酌降一級予以敘獎。
          五  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為之。但其情形特殊
              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六  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檢同有關資料,逐級陳報,由最
              高法院檢察官彙整後報部。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得請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