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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人字第 000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配合實施週休二日有關戒護人員值勤費、如班費及週休二日以外之放假日
值勤費用相關補充規定
主    旨:為配合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自九十年起實施週休二日,有關戒護人員值勤
          費、如班費及週休二日以外之放假日值勤費用等問題,補充規定如說明,
          請照辦。
說    明:一、依本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研商戒護人員值勤費、加班費、休假及
              戒護勤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及台灣桃園監獄九十年一月十九
              日九十桃監澄人字第○○二四五號函台灣台中監獄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中監人字第○○四四九號函辦理。
          二、戒護人員自本(九十)年起,實施每週輪休二日,因戒護警力不足必
              須加班以為因應,需增加支出龐大加班費,經評估值勤費暫不做調整
              ,日勤戒護人員值勤費每日支領新台幣(以下同)三五○元,隔日制
              夜勤戒護人員週一至週日均支領五六○元。
          三、戒護人員因戒護勤務需要加班,實際在勤務崗位值勤時間支領全額加
              班費,備勤休息時間按比例支領值勤費;備勤休息時間值勤費之計算
              ,以每日備勤休息時間九小時為基準按比例計算(如日間加班自上午
              八時至下午十八時,則實際在勤務崗位值勤時間八小時支領全額加班
              費,另休息備勤時間兩小時按比例支領值勤費,值勤費以全九分之二
              計算;如夜間加班自下午十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則實際在勤務崗位
              值勤時間七小時支領全額加班費,另休息備勤時間七小時按比例支領
              值勤費,值勤費以全日九分之七計算)。
          四、如逢選舉日、颱風(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日,當日輪值之戒護人員日
              間(八時至十八時)實際在勤務崗位值勤時間支領全額之加班費,備
              勤休息時間按比例支領值勤費。
          五、戒護人員因戒護警力不足必須加班時,每日加班時數依實際在勤務崗
              位值勤時間核實支領全額之加班費,不受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之限制
              ,但每月原則仍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如因戒護警力不足,個人加班時數必須超過三十小時,則以專案報部
              核定。
          六、戒護人員被指定出差擔任移監、戒謢奔喪、重大事故返家探視等戒護
              勤務,依規定報支出差費,如於當日返監(所)後繼續執勤,則依規
              定另支領執勤後之值勤費。當日值勤費按返監(所)後實際備勤時間
              按比例計算。
          七、休班人員參加應變演習及射擊訓練,應核實發給加班費;參加常年教
              育授課則仍依規定發給便當費七○元。
          八、自本(九十)年四月一日起,隔日制夜勤戒護人員比照日勤戒護人員
              及一般公務人員遇實施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當日為放假日,但因
              矯正機關性質特殊當日輪值人員仍應按排定之勤務正常上班,所有隔
              日制夜勤人員(含當日交、接班及輪休人員)於假日後再擇日排定補
              休一日。原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八十九矯字第○○一八一四
              號函有關夜勤戒護人員遇實施放假之國定假日或民俗節日支領值勤費
              一四○○元之規定不再適用。
          九、本部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八十四人字第二○七六七號函有關值勤
              費、加班費等規定,如本函已重新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99-40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83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法人字第 111085288
  63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