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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決字第 0359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法務部真屬暨所屬各矯正機關應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之食品衛生相關規範
等規定,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以維收容人之身體健康
主    旨:查台灣台中監獄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發生疑似中毒案,業經台中市衛生
          局派員實地輔導,經採驗體送驗後並對該監提供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應行改
          善事項在案。本部直屬暨所屬各矯正機關應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之食品衛
          生相關規範等規定,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以維收容人之身體健康。
說    明:一、依台中衛生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衛食字第二七三一一號函副本
              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訂頒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台中市辦理團體
              膳食自行檢查表」等影本各乙份供參。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
          院、少年矯正學校(以上皆含附件)  
副    本:台中市衛生局、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以上皆不
          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1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