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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決字第 021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管證字第八五四三
八號函,如符合前揭規定,請逕向該局辦理申請核准登記並發給管制藥品
登記證等相關事宜
主    旨:檢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管證字第八五四三
          八號函影本一份(未含該函說明三之附件),本部所屬監院所校如符合前
          揭說明二之規定,請逕向該局辦理申請核准登記並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等
          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管證字第八五四
       三八號函辦理。
     二、檢附管制藥品登記申請書暨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一份(共三
       張)。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
     院、明陽中學、誠正中學(以上皆含附件)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本部直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矯正司

附  件: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管證字第八五四三八號
主  旨:有貴部所屬各監所校是否符合藥品管制條例中所稱之「醫療機構」或「藥
     局」?及可否向本局申請核准登記並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乙案,復如說明
     段,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法 89 矯字第○○○五五四號函。
     二、貴部所屬各監所校設置之醫務單位,如有專任醫師或有向原執業所在
       地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之兼任醫師者,認屬為醫療機構;若依藥事
       法規定領有「藥局」執照者,認屬為藥局。醫療機構或藥局皆可依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管制藥品證記
       證。
     三、申請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手續請參看「管制藥品管理手冊」(如附件
       ),如仍有疑義請洽本局證照管理組,電話(○二)二三九七五○○
       六轉二一○一至二一○五或轉二二九八。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局證照管理組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法 89 矯字第○○○五五四號
主  旨: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是否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所稱之「醫療機構」或
     「藥局」?及可否向貴局申請核准登記並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等相關疑義
     乙案,請惠示 卓見。
說  明:一、原「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業經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佈為「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合先序明。
     二、查管制藥品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管制
       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惟本部所屬各監
       院所校依法設衛生科(課、組、室)及置醫師、護士、藥師、藥劑生
       等醫事人員與上揭人員依法從事醫療相關業務行為等是否符合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中所稱之「醫療機構」或「藥局」尚有疑義?如是,則該
       如何辦理前揭規定事宜;如尚未符合「醫療機構」之要件是否仍能辦
       理。
     三、檢送監獄組織條例、看守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條例、少年輔育院
       條例、羈押法、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監獄行刑法、少年矯正
       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等有關設衛生單位及置醫事人員等相關規定
       影本各乙份(共四張)。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制局
副  本:本部矯正司(不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
第 335-3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