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落實榮譽教誨師(導師)襄助辦理相關教化工作,各機關應確實遵照「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主 旨:為落實榮譽教誨師(導師)襄助本部矯正機關辦理相關教化工作,請各機
關確實遵照「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
事宜,俾充分發揮教化功能,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應依前揭要點之相關規定,審慎遴選符合之社會人士充任榮譽
教誨師(導師),並先行告知應遵守之事項以免滋生戒護事故,對於
表現成績優良者固可衡情報部表揚,惟若有不適任情事發生時,亦得
考慮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以示公允。
二、另為表達機關對所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之故意,同時保護其人身
安全及杜絕戒護事故發生,各機關應依前揭要點第七點第四項及監獄
行刑法第二十一條之相關規定,於上述有關人員進入機關內實施教化
輔導工作時,指派相關管教人員負責陪同接送,以求妥適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