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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決字第 0002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為落實榮譽教誨師(導師)襄助辦理相關教化工作,各機關應確實遵照「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主  旨:為落實榮譽教誨師(導師)襄助本部矯正機關辦理相關教化工作,請各機
     關確實遵照「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
     事宜,俾充分發揮教化功能,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應依前揭要點之相關規定,審慎遴選符合之社會人士充任榮譽
       教誨師(導師),並先行告知應遵守之事項以免滋生戒護事故,對於
       表現成績優良者固可衡情報部表揚,惟若有不適任情事發生時,亦得
       考慮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以示公允。
     二、另為表達機關對所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之故意,同時保護其人身
       安全及杜絕戒護事故發生,各機關應依前揭要點第七點第四項及監獄
       行刑法第二十一條之相關規定,於上述有關人員進入機關內實施教化
       輔導工作時,指派相關管教人員負責陪同接送,以求妥適周全。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9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