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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司
發文字號:
(89)法矯司字第 1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
主    旨:檢送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移請  卓處
          報院,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四條辦理。
          二、關於「特定人員」一詞定義,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規定
              ,係指「在監」(院、所)收容人」。
          三、關於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理八十八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方式:依前
            揭辦法第四條規定,係採「在監(院、所)檢驗」及「不定期檢驗」
            方式為之。
          四、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執行情形結果如下(詳如附
            件):
          (一)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總計二○八、七九九
             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六二、六八六人次),初驗呈陽性反應
             總計三二、六九六人次(其中受觀察勒戒人計三、三四六人次)。
          (二)檢驗程序:初驗工作係由本部所屬已購置檢驗設備之監所負責,初
             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送調查局複驗。
正  本:本部矯正司
副  本: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