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台灣台中看求所函請釋示「防範監所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轉行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檢偕所甲字第○二○六○二號函。
二、該具體措施所指之各級督勤人員,係指對戒護勤務員負有監督查察之
人員,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主管戒護科(課、組)長、科(課、
組)員、主任管理員及輪值日之督勤官等,該等人員如於督導查察戒
護勤務時,對於管理人員明顯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未能發現處理,或
各級督勤人員疏於督導勤務,致勤務鬆散而發生事故,均應負督導不
週之責。
三、督勤人員查察各勤務崗位,得採重點式或抽查之方式,瞭解服勤人員
之值勤狀況;至於督勤人員疏失責任之認定,亦應酌參其於輪值日,
是否認真至戒護區督導查察勤務。
四、各工場、舍房及匙保管和各區鐵柵門等安全設施之管理,當由值勤該
等勤務崗位之戒護人員亦負責間接督導不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