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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23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對罹患愛滋病與傳染病收容人妥為醫療及處置之改善措施
主    旨:陳報監察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糾正案,本部及臺灣台北看守所擬具對罹
          患愛滋病與傳染病收容人妥為醫療與處置之改善措施。敬請 鑒核。
說  明:一、奉鈞院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 89 法字第一八二二五號函辦
              理。
     二、案經檢討並擬具改善措施如次:
     (一)臺灣台北看守所今後對罹患法定傳染病之人犯處置及改善措施
       1、生活管理方式
       (1)原病舍二樓十二至十八房,增設二十四小時電眼監視設備,供
          作收容人一般須隔離監禁、保護之病房。(如精神病患、性病
          、疑似愛滋病、皮膚病等等均予分別隔離羈押) 
       (2)於病舍一樓闢設四個隔離房(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房
          )供收容須隔離監禁之肺結核病犯(疑似病例或已確定之病例
          ,分別隔離),並設二十四小時電眼監視設備、紫外線殺菌燈
          加強消毒。另於一樓設觀察一、觀察二等二個專屬病房,供作
          容須暫時觀察診療之專屬病房。
       (3)對罹患疑似法定傳染病者,為免造成罹病者之情緒、心理不穩
          定及其他收容人排斥等情形,均予以暫時收容病舍離羈押監禁
          ,但基於整體戒護安全管理之考量,生活作息與一般病舍收容
          人有相同之處遇,如接見採電視接見方式;運動採集體運動,
          但以分區戒護方式管理。
       2、醫療上之處置
       (1)收容人(不含受觀察勤戒人)入所後,隔日均依規定抽血送土
          城市衛生所轉台北縣衛生局作 HIV  抗體篩檢。如初次檢驗為
          陽性反應,該局即先以電話通知並以最速件函文看守所。
       (2)經接獲通知,即刻請值日醫師簽發收容病舍建議書予以暫時隔
          離,俟衛生所人員至所內抽取第二次血液檢驗(此時即刻進行
          愛滋病衛教),如檢驗為陽性反應,則確認為 HIV  感染;如
          檢驗為陰性反應,則改配回一般病房。
       (3)經確認為 HIV  感染,台北縣衛生局承辦人員協調感染科醫師
          (目前為榮總醫師,原則一個月至看守所為病患複診一次)至
          所為病患看診,經醫師診療後開立處方,藥品由看守所依醫師
          處方購買並給予服用。如為一般病症,則由所內醫師隨時予以
          診療。
       (4)對已確認為對已罹患法定傳染病者,看守所除函報其係屬法院
          ,依法裁定交保或其他適當之處置外,其在所期間並嚴為分區
          隔離監禁,另恰請專科醫師追蹤診療。
     (二)自縊事件戒護人員疏失責任之處理
        台北看守所曾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所務會議及相關戒護課勤前教育
        時一再宣達戒護值勤同仁,應嚴防收容人單獨於房內而可能衍生自
        殺事故,對收容人單獨於房內期間,並應增加巡房察視次數,做好
        勤務交接工作,以掌握其動態,以免發生類似事故。然本件黃○○
        之自縊事故,值勤同仁未依規定將收容人暫時配住其他房間,確有
        疏失,看守所當加強督導改進。值勤管理員夏○○勤務疏失部份,
        併已依規定予以核處記過二次之處分。
     三、本部研擬之改善醫療設施及妥善規畫罹患傳染病者之醫療診治環境。
     (一)收容人入監所後均依規定實施身體健康檢查,新收後或執行中發現
        身體明顯不適,即速延醫診治或戒送就醫治療,如有必要,並得收
        容於病舍,給予妥善之醫療照顧。
          (二)為加強對肺結核傳染病之醫療照顧,特指定臺灣彰化監獄病舍為醫
             療專區,收容全國各監所之肺結核病患,除充實病舍之醫療設施外
             ,並延聘專業醫師,給予病患妥善之醫療與照顧。
          (三)於臺灣台北監獄桃園分監、臺灣台中監獄草屯分監及臺灣彰化監獄
             設立精神病分監及精神病監,委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及行政
             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與彰化秀傳醫院精神科醫師,給予執行中之精
             神病受刑人,妥善之醫療與照顧。
          (四)監所對新收收容人入監所後即實施健康檢查,並做第一次「性傳染
             病血清免疫檢驗」,如報告中發現呈陽性反應之疑似愛滋病收容人
             ,隨即對該收容人再次採集檢體送衛生局複驗,同時將其配住病舍
             予以隔離監禁,並加強宣導愛滋病急性傳染病之防治、發給宣導手
             冊,要求注意個人行為,並對其身新情況隨時給予關懷。經檢驗結
             果確認為愛滋病感染者,除即依「HIV 個案管理方案」配合衛生醫
             護人員處理外,均隔離於病舍,並由專業醫療人員心輔人員給予妥
             適之醫療與輔導。
          (五)為加強隔離病舍之衛生與防護,特裝設紫外線殺菌燈加強消毒,並
             加裝閉路電視二十四小時監控,以防意外事故。
          四、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協商對疑似愛滋病收容人之處置:
          (一)對於收容人一經檢驗或醫師診斷為疑似傳染病之病症,執行機關先
             予隔離,並應即針對該病症施予衛生教育、宣導及發給該病症之手
             冊,同時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協助及提供醫療(事)服務(即
             針對該收容人給予特殊個案衛教),並針對戒護管教人員給予教育
             宣導等,以預防傳染病擴大發生。
          (二)執行機關將檢體檢送至醫療檢驗機關或機構檢驗之同時應聯繫該檢
             驗單位,應於壹週內將檢驗結果儘速以電話告知,以確認收容人有
             無罹患該病症,並做預防措施,俾便該收容人儘速延醫診治或戒送
             就醫,事先防止傳染病之疫情擴大。如無患疾。則仍與一般收容人
             之配業程序一樣,配置一般場舍收住。
          (三)收容人未經確定罹患傳染病防治法中之傳染病或感染愛滋病前,為
             避免其情緒激動,執行機關之醫事人員與管教人員應注意其情緒、
             身心狀況之變化並隨時加以撫尉、勸慰,以疏導其情緒。
          (四)請本部繼續編列預算以給付感染愛滋病收容人之醫療費用,本部亦
             已於八十七年起著手編列預算經費並實施中。
          (五)該局同意協調指定二十五家醫療院所協助該等收容人,就醫時盡量
             給予方便與妥善照顧,該局並願意酌予補助感染科醫師每三個月(
             或定期訪視時)至監所之交通費用,俾利妥善照顧監所內之收容人
             。
          (六)該局亦同意將相關法定傳染病之宣導影片及手冊贈與(或借給)監
             院所校,由監院所校醫事人員以播放影片或發給手冊方式向收容人
             上課,落實執行預防愛滋病及法定傳染病宣導與教育工作,該局並
             定期安排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醫事人員至監所內向收容人及戒護管
             理人員作愛滋病防制宣導及衛生教育。
          (七)另基於整體戒護安全之考量,其生活作息均與一般病舍收容人一樣
             享有相同之處遇,如:應有相之運動時間(每日至少三十分鐘)。
             均可正常接見、接受同樣之教誨與輔導等。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
第 198-2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