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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63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
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主  旨: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
     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加強宣
     導,以維假釋出獄受刑人之權益,請照辦。
說  明: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15 日
                                                健保承字第 8900357  號
主  旨:為確實告知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敬請 大部惠予
     配合宣導,並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說明,俾利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即時參加
     健保,以獲得醫療保障,請 查照。
說  明:一、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屬強制性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
       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略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有參加本
       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
       參加本保險。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
       四○二一二六九號函規定「在監所外接受刑之執行、保案處分或管訓
       處分之執行署,應以其適當身分類別投保」。
     二、為考量渠等人士不諳健保法相關規定,而誤認為假釋期間仍不符合加
       保資格,直至其假釋期滿日欲參加健保時,依規定追溯至假釋之日加
       保並補收保險費,引發爭議。爰請大部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
              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宣導,
              俾利渠等人士知悉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