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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矯字第 001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
主    旨: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乙份,請
            查照。
說    明:就前開防弊措施,各監所可依機關環境、戒護人力、設施及主客觀條件調
          整辦理,惟仍應依規定落實作業材料、成品進出之檢查工作及加強承攬委
          託加工作業廠商流程之控管,澈底杜絕弊端發生,本部並將列為嗣後業務
          視察之重點工作。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抄陳本部部、次長室、各看守所、本部政風司、會計處、矯正司(視察室
          、第三科、第五科)(均含附件)

附件  一: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
          壹、落實委託日工廠商作業材料、成品之檢查工作:
              為杜絕作業廠商受收容人所託,或為圖利,利用載送作業材料、成品
              進出監所與指導收容人作業技術之機會,夾帶違禁、危險等物品,造
              成戒護管理困擾及危害監所安全,各監所於辦理作業材料、成品檢查
              時,應確實依下列流程及防弊措施辦理:
              一、作業材料、成品進出之檢查流程:
                  1.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車輛進入檢查站第一道鐵門熄火待檢。
                 (2)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及保管不得攜入之物品(如行動電話、菸
                      酒、檳榔等)與核對送料單之品項是否與實際作業材料相符
                      。
                 (3)將廠商名稱、進入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送入材料
                      品項登記於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進出檢查登記簿
                      。
                 (4)對車輛內外(範圍涵蓋前座、車身與底盤)及送入材料實施
                      初檢(如查獲違禁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
                      聽候處理)。
                 (5)檢查完畢後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應簽名
                      以示負責,並通知複驗站人員後始能進入檢查站第二道鐵門
                      。
                 (6)司機至指定休息區,由監所另派專人擔任駕駛將車輛開至複
                      驗站(第三道鐵門),如確因人力不足或特殊車種,須由廠
                      商司機自行駕駛時,則請其填具切結書,並應請司機將攜
                      帶之物品存放於保管箱檢查其衣物後,發給「出入許可證
                      」始予放行。
                  2.複驗站(教區、中央站)-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車輛熄火停放適當位置,車門上鎖、車窗關閉,鑰匙集中保
                      管,司機至指定之休息區,並嚴禁與收容人接觸。
                 (2)將廠商名稱、進入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送入之材
                      料之品項、數量登記於複驗站(中央台、教區)進出檢查登
                      記簿。
                 (3)對車輛內外(範圍涵蓋前座、車身與底盤)及卸下之材料實
                      施集中複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
                      科《課》聽候處理)。
                 (4)檢查完畢後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應簽名
                      以示負責,並通知搬運隊(或教區科《課》、作業土場)儘
                      速將作業材料搬運至工場(全程監控搬運之收容人不可脫離
                      視線)。
                 (5)材料卸下後車輛立即駛離。
                  3.作業工場-
                 (1)監控作業材料搬運進入工場之過程。
                 (2)核對送料單之品項、數量是否與實際材料相符。
                 (3)對作業材料實施複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
                      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
                 (4)將檢查結果登記於工場檢查登記簿(或工場日誌),檢查人
                      員並應簽名以示負責。
              (二)作業成品之檢查流程:
                    1.作業工場-
                   (1)清點作業成品數量及實施初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
                        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
                   (2)將檢查結果登記於工場檢查登記簿(或工場日誌),檢查
                        人員並應簽名以示負責。
                   (3)作業成品儘速搬運至複驗站(通知教區科《課》員、搬運
                        隊、複驗站人員)
                   (4)監控作業材料搬運進入工場之過程。
                    2.複驗站(教區、中央台)-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收容人搬運作業成品至複驗站(第三道鐵門)時監控不可
                        脫離視線。
                   (2)核對出貨單之品項數、量是否與作業成品相符。
                   (3)對作業成品實施集中複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
                        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檢查結果登記於複
                        驗站(中央台、教區)進出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並簽名
                        以示負責。
                   (4)裝載成品之車輛如由廠商司機自行駕駛時,應請其熄火停
                        放適當位置,車門上鎖、車窗關閉,集中保管鑰匙,司機
                        至指定之休息區,並嚴禁與收容人接觸。
                   (5)全程監控作業成品搬運上車之過程。
                   (6)檢查車輛內外之前座、車身及底盤。
                   (7)將廠商名稱、出貨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作業成
                        品之品項、數量登記於檢查登記簿,並通知檢查站人員後
                        始能放行。
                   (8)成品裝載後車輛立即駛離。
                    3.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載運作業成品車輛進入檢查站第二道鐵門熄火待檢。
                   (2)核對出貨單之品項是否與作業成品相符。
                   (3)對作業成品及車輛(範圍涵蓋前座、車身及底盤)實施複
                        檢,檢查結果登記於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進出
                        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並簽名以示負責。
                   (4)發還廠商司機保管之物品,收回「出入許可證」,並檢查
                        其衣物。
                   (5)將廠商名稱、出貨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作業成
                        品之品項登記於檢查登記簿。
                   (6)車輛立即駛離檢查站第一道鐵門。
              二、防弊措施:
              (一)檢查站及複驗站之檢查人員應至少各二人,且須隨時或定期輪
                    調,避免日久玩生;如確因警力不足,作業導師亦須協助辦理
                    檢查工作。
              (二)檢查人員應落實檢查工作,確實查無違禁物品後,始可放行,
                    並於檢查登記簿簽名以示負責,如發現有包庇掩護之情事,應
                    負偽造文書及圖利他人之刑事責任。
              (三)擔任檢查站、複驗站、各作業工場及搬運隊主管等人員之品德
                    操守應加強考核,嚴禁接受廠商送禮或邀宴。
              (四)檢查站、複驗站應裝置監視系統,實施監控及全程錄影存查;
                    檢查時如有必要並應配合使用金屬控測器、金屬探測門或檢查
                    溝等設施輔助人、車之檢查工作。另檢查站第一道及第二道鐵
                    門應嚴禁同時開啟。
              (五)廠商之司機或技術指導人員因故或特殊原因,未持有「出入許
                    可證」者,須經通報戒護科(課)確認身份後由作業導師陪同
                    方可進入戒護區。另廠商技術人員進入工場指導收容人作業時
                    ,作業導師亦應陪同並協助戒護。
              (六)廠商車輛進入戒護區時,應著重於違禁品之安檢及送料單品項
                    、數量是否與實際材料相符;駛離戒護區時,則著重所運載成
                    品是否與出貨單相符及是否有收容人夾藏於車內伺機潛逃。
              (七)與作業廠商訂定之委託加工契約中應載明派遣之技術指導與搬
                    運材料、成品等人員進出時不得為收容人傳遞信函、書狀、現
                    金、物品與夾帶菸酒及其他未許可攜入之物品,亦不得任意前
                    往與工作無關場所與收容人交談,如違反約定,查獲之違禁品
                    除依法處理外,廠商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契約。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法辦;另如發現監所人員參與者,
                    亦一併嚴辦。
              (八)應要求作業廠商提供擔任送貨司機及派遣之作業技術指導人員
                    之背景資料,隨時查證。
              (九)作業材料、成品進出時,檢查站及複驗站應隨時與教區科(課
                    )員、工場主管(或搬運隊主管)相互聯繫,掌握廠商人員之
                    動態;另教區科(課)員每日應不定時對進出之作業材料、成
                    品實施抽驗,並作成紀錄,以防範違禁物品流入工場。
              (十)對於搬運作業材料、成品之收容人應確實掌握及考核,嚴格限
                    制其工作區域,每日除例行之檢身外,並應不定時實施突擊檢
                    查,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另每次材料、成品裝卸完畢,搬運
                    之收容人應確實點名後,車輛始可駛離。
          貳、加強辦理委託加工作業:流程之控管:
              為保障收容人合理之作業報酬,防範廠商與監所承攬作業或管教人員
              利用委託加工作業之流程,滋生不法情事,各監所於承攬作業廠商委
              託加工時,應確實依下列流程及防弊措施辦理:
              一、承攬委託加工作業流程:
                    ┌────┐
              (一)│徵求廠商│-廠商主動申請作業導師尋求客戶公開登報徵求
                    └────┘  。
                    ┌────┐
              (二)│資格審查│-審查委託加工作業廠商之財務經營狀況。
                    └────┘
                    ┌────┐
              (三)│試    作│-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酌定
                    └────┘  課程,安排適當工場試作,期間以不超過一個
                                  月為原則。
                    ┌────┐
              (四)│議    價│-召開作業評價會議,就委託加工項目之單價或
                    └────┘  雇工每日報酬與人數予以議定。
                    ┌────┐
              (五)│簽    約│-作業廠商就雙方協議內容同意後,訂立契約及
                    └────┘  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足額保證金,開始辦理加工
                                  業務,契約並報法務部核備。
              二、防弊措施:
              (一)防弊措施:
                    1.承攬作業人員對於廠商委託加工事項,有無涉及本人、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如有牽
                      涉,應行迴避:另嚴禁接受廠商送禮或邀宴。
                    2.請廠商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資料及最近一年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深入瞭解其財務及營運狀況,避免
                      積欠工資無法追索。
              (二)試作期間應確實訪查其他監所或當地同類加工產品之單價及完 
                    成作業項目之難易度,訂出合理之試作單價,以杜絕廠商壓低
                    產品單價,保障收容人合理之作業報酬。
              (三)辦理議價作業時,應注意防弊事項如次:
                    1.作業價評會議應由機關副首長或秘書召集主持,成員除作業
                      主管及承辦人員外,應含戒護主管、會計、政風(經機關首
                      長指派)及工場主管等相關人員與廠商代表共同議定,議價
                      程序完成後,應提監(所)務委員會議報告,並備,以求慎
                      重及減少人為弊端發生。
                    2.有關報酬之議價方式,應先依當地廠商製造同類成品及其平
                      均每日生產成品數量計算每件成品之報酬,或依當地僱用同
                      類工人每人每日報酬價額及其平均之工作數量,計算每日(
                      月)之報酬,且報酬並應依當地同類製造業受雇員平均蒂資
                      指日之增減比率調整。
              (四)辦理與廠商簽訂委託加工契約時,除應確實依法務部八十八年
                    四月十三日法 88 矯字第○○○一九九號函頒修正之「委託加
                    工契約書」範本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慎辦理簽約事宜外,另
                    應注意防弊事項如次:
                    1.廠商供應作業材料如中斷或短缺而致停工,所應支付最低報
                      酬之計算方式或金額部分,應予明定,以資明確。
                    2.應配合隔週休二日制及「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
                      定收容人作業時間。
              (五)對作業廠商之貨品應詳細載入「委託加工收料單」、「委託加
                    工退料單」、「委託加工產品製作通知單」及「委託加工成品
                    完成報告單」以供查考,防範以多報少及其他人為弊端。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80-28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43-249 頁